《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為行業健康發展架金橋
點擊:時間:2017-08-28
8月21日,《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正式頒布了?!稐l例》從立法層面明確了融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從審慎經營和嚴格監管角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規則要求,有利于嚴格規范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促進與相關方開展平等業務合作;有利于國家采取多種措施加大行業政策扶持力度,并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有利于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對于發展普惠金融,促進資金融通,特別是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具有重要作用。與2010年銀監會等七部委印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比較,《條例》不只是法律層級的提升,在全面性、系統性和長期執行效力等方面均有質的提高,必將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進一步明確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大政策扶持
《條例》規定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銀擔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費率。這與《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關于持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的指導思想一脈相承,并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下來,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導向。
對于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領域、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融資擔保業務,就應當尊重其準公共產品屬性,通過有針對性地政策扶持,促進其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稐l例》立足我國國情,以行政法規形式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增強融資擔保行業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進一步明確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體制,落實監管責任
《條例》從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體制。中央層面,主要負責制度建設、督促指導等,具體通過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實施。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擬定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層面,主要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專門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進一步強化了融資擔保公司由中央負責制度建設、地方負責日常監管的監管體制,壓實了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責任,有利于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資源配置,有效防范和處置風險。
三、進一步明確強化監管的各項具體措施
《條例》細致規定了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等,可以確保各地在監管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尺度統一,彌補了監管短板,提升了監管效能。
《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對于融資擔保機構,則要求在名稱中冠以“融資擔保”字樣,厘清了融資擔保公司與其他類型機構的業務邊界,有利于防止和打擊不法機構非法經營融資擔保業務。
在機構設立條件和審查要求上,《條例》適當提高了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門檻。一是將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提高至2000萬元,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業發展的實際,在此基礎上再適當提高注冊資本最低要求。上述規定有利于總體提升行業資本實力、償付能力和信譽度,同時兼顧到了地區發展的差異。二是對于申請跨?。▍^、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公司,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這對引導有一定資本實力、經營管理能力的行業龍頭企業有序開展跨地區經營劃定了條件。同時,《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包括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安排,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應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管部門注銷等。這一規定有利于引導行業減量增質,做精做強,培育一批有較強實力和影響力的融資擔保機構,加快形成數量適中、結構合理、競爭有序、穩健運行的機構體系。
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以及大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條例》規定實行備案制度,在滿足強化機構監管、防范業務風險需要的同時,可以大幅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減少監管資源不合理占用,有助于緩解目前監管部門監管力量不足的現實問題。
總之,《條例》特別注重融資擔保公司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監管,把防控風險的理念貫穿于監管工作始終,扎實推進全流程風險防控。
四、進一步明確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遵守的審慎經營規則和風控要求
為規范融資擔?;顒?,防范融資擔保風險,《條例》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各項經營規則。除按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各項業務規范和風險管理等內控制度外,還包括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余額;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對同一被擔保人、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并須依法報告和披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準備金;自有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等多方面規定要求。
《條例》從融資擔保機構自身健康發展角度,對其經營活動全過程提出規范要求,有利于引導行業機構修煉內功,規范發展,防范風險,發揮作用?!稐l例》一些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為配合《條例》實施,我們了解到主管部門正在按照急用先行原則研究制定相應的細化管理制度,包括銀擔合作指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等,關于再擔保機構的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稐l例》頒布實施后,各地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條例》實施細則。
五、進一步明確對違規經營的融資擔保機構的有效處罰手段
2010年印發的《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處罰,造成監管部門缺乏對違規經營機構的有效處理手段,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制裁,影響了監管權威性和行業長遠發展。此次《條例》明確規定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量化了處罰措施,無論是對于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或者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機構,還是對于違規經營的融資擔保公司,甚而對于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都詳細規定了查處、處罰和追責的法律依據。
六、進一步明確充分發揮融資擔保行業組織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
行業組織是監督管理部門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補充?!稐l例》規定融資擔保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強調在國家對融資擔保實行監督管理的前提下,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政府與融資擔保機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管理,維持行業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融資擔保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文章來源: 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網站